ldquo蚂蚁搬家rdquo运输

案例分析:小批量(不超过50条)、多批次异地携带卷烟是否可以按照无证运输进行处罚?

一、典型案例

年3月至5月,A县烟草专卖局联合A县公安局在对利用城际客车运输卷烟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本县城关镇居民孙某每隔一日就去省城收购小批量卷烟,并乘坐长途客车返回A县县城,每次数量均不超过50条。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孙某携带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查,孙某在A县城关镇开有一家超市,持有A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有观点认为,孙某以经营为目的,小批量、多批次从外渠道购进并异地携带卷烟,应当对其累计携带的总量按照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定性处罚。另一观点认为,孙某的异地携带行为未超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量,不宜累加总量定性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定性处罚。

问:针对孙某实施的异地携带行为,A县烟草专卖局能否以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为由定性处罚?如果不能,应当如何处理?

二、相关规定

1.法律层面。《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2.法规层面。《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3.政策层面。《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法〔〕第号):“从年12月1日起,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

三、法理分析

实践中,以经营为目的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采用化整为零、少量多次的方式异地携带卷烟,每次均不超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量。对这种“蚂蚁搬家”式的运输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疲于应对。从每次携带的数量来看,携带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很多时候,专卖执法人员明知行为人携带卷烟的目的就是用于经营,但苦于行为人单次携带行为并不违法,因而不能予以查处。这种情况下,不少专卖执法人员就想出了新的办法,即将其单次携带的卷烟数量累加按照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予以处罚。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负责人指出: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即无证运输)规定处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法〔〕号)中规定的个人携带卷烟限量是50条。因此,对于每次携带不超过50条的行为,不属于超限量携带行为,不能认定是无证运输。虽然多次进行携带,但由于每一次行为并不违法,因此,不能认定多次行为累加违法,进而按照无证运输进行处理。

那么,针对这种少量多次的“蚂蚁搬家”式运输方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监管?本书认为,既然行为人的携带行为出于经营目的,专卖执法人员应跳出原有的思维定式,收集、固定行为人后续经营行为的证据,针对其后续经营行为的不同性质分别处理:

1.行为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异地携带卷烟用于本店经营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行为人按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定性处罚。

2.行为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将携带回本地的卷烟销售给他人,数量未达到50条的。针对这种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由,将案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当然,如果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权,应对这一违法行为自行作出处罚决定。

3.行为人将携带回本地的卷烟销售给他人,数量达到50条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4.行为人雇佣多人多次实施小批量、多批次异地携带卷烟行为的。如果行为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采集、固定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证据,查实其符合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的,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由公安机关按照非法经营罪立案调查。

四、解决办法

针对本案例中的情况,对孙某的异地携带行为,A县烟草专卖局不能将单次携带数量累加按照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定性处罚,应当进一步调查取证,针对孙某完成携带后的经营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孔祥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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