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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美商公司在本案所主张保护的并非某一具体个体形象,而是由NBA众多成员个体形象、特征要素与标识共同组合而指向的NBA整体形象,因此由运营维护NBA并对相关标识享有权益的美商公司寻求法律救济,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不需要逐一获得相关个体的额外授权。
2、涉案NBA识别元素集合客观上已在中国境内对NBA整体形成的可识别性和稳定的指向性,美商公司对该识别元素集合进行的长期运营,及其事实上在游戏领域进行的商业化使用,构成了美商公司在本案主张的NBA整体形象商品化权益的完整基础。
3、商品化运营本身是一种转换性使用,卡通化处理并不影响对相关形象和标识予以商品化使用这一定性。本案中,基于人物形象特征、动作特征、姓名绰号等大量对应识别元素和特征的保留与使用,卡通化处理并不妨碍相关公众毫不费力地将游戏识别为NBA集体并与之联系,故被诉行为仍然属于对NBA识别元素集合的全面模仿与不正当使用。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粤知法商民初字第64号二审案号()粤民终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邱永清、肖海棠、喻洁法官助理张胤岩书记员孙燕敏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蓝飞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零线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NBAProperties,Inc.)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裁判日期年9月14日一审裁判结果一、成都蓝飞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和青岛零线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萌卡篮球和萌卡MC游戏使用涉案NBA识别元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青岛零线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使用mcn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