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先生VS蚂蚁金服蚂蚁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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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2件“蚂蚁先生”商标,奉化一企业和阿里巴巴陷入了商标争夺战。在许多人看来,小企业与互联网巨头争夺商标,无异于鸡蛋碰石头,但是,有的时候鸡蛋可以磕碎石头,蚂蚁也可以绊倒大象。

“蚂蚁先生”商标之争

根据中国商标网数据,年07月28日,奉化市三只蚂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只蚂蚁公司)申请注册了第号第29类、第号第31类“蚂蚁先生”商标,并于年6月20日获得初步审定。

在初审公告期,阿里巴巴集团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阿里巴巴集团认为,支付宝、余额宝是“蚂蚁金服”旗下的核心品牌,“蚂蚁金服”承继了“支付宝、余额宝”等已具有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认为“蚂蚁先生”有“傍大牌”的嫌疑。

但三只蚂蚁公司认为“支付宝、余额宝”创立及使用时间早于“蚂蚁金服”,并且“蚂蚁金服”项目运作时间短,所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不能当然的被继承,也不能据此推测出“蚂蚁金服”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此外,三只蚂蚁公司指出“蚂蚁”和“先生”是固有名词,但整体“蚂蚁先生”为其所独创,而“蚂蚁金服”是由汉字、英文和蚂蚁图形三部分组成,无论外形设计、构成元素、发音拼读都与“蚂蚁先生”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

最终,商标局采纳了三只蚂蚁公司的答辩理由,并做出了准予注册“蚂蚁先生”商标的决定。

目前,这2件“蚂蚁先生”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当然,如果对这2件“蚂蚁先生”商标志在必得的话,阿里巴巴集团还可以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独有偶,宁德一公司在申请注册“滴滴传情”时,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

“滴滴传情”商标之争

年06月06日,宁德市国仕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仕荟公司)申请注册了第号第29类“滴滴传情”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并于年04月27日获得初步审定。

针对争议商标,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嘀嘀无限公司)在初审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嘀嘀无限公司认为,其旗下的移动互联网智能叫车系统“滴滴打车”软件进行网上约车,已成为大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全新的现代化出行方式与异议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滴滴传情”具有明显的复制和模仿异议人商标的恶意。

国仕荟公司则认为,该公司于年6月开始使用“滴滴传情”商标生产销售山茶油,取其“健康送万家、滴滴传真情”之意。“滴滴”“嘀嘀”商标并非异议人独创的,答辩人申请注册“滴滴传情”是对“滴滴”的合法、合理使用,“滴滴传情”作为一个整体,与“滴滴”“嘀嘀”等在呼叫、中文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嘀嘀无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通过这2个例子,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发:1、法律面前,所有公司都是平等的,当中小企与大企业陷入商标纠纷时,应当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商标被异议并不代表商标被判了死刑,只要处理得当,就能够化险为夷。

关于“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商标异议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这也是当事人反驳异议人观点的唯一办法,答辩不一定能影响最终的裁定结论,但商标申请人应为自己的商标尽力。

因此,当商标被异议时,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及时作出答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图片来自中国商标网截图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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